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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878376号“老友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54108号
2022-11-1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0878376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乐椿轩护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对第40878376号“老友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品化权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企图利用申请人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老友记”商标的恶意抢注。“老友记”为申请人发行的电视情景喜剧,为公众熟知。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相关排名、公司介绍、引进电影的报道;
2、《老友记》百度百科介绍、官方网站及其他网站介绍;
3、搜狐视频、哔哩哔哩、腾讯视频、爱奇艺视频中关于《老友记》检索页面;
4、腾讯视频、爱奇艺视频、优酷视频关于《老友记重聚》视频页;
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6、亚马逊、淘宝网销售《老友记》烹饪书的打印页;
7、著作权证书、类似案例资料;
8、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5月6日通过第179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大连九里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0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海报等商品上,2020年9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10月6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老友记”连续剧已被大量、持续的报道和宣传。“老友记”作为申请人出品的影视剧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由此影视剧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申请人投入大量的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作为在先影视剧名称应当作为在先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老友记”非汉语中常用词组搭配,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文字“老友季”与申请人的影视剧名称“老友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影视剧名称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作品权利人基于该影视剧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影视剧所享有的在先权益,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海报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海报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乐椿轩护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对第40878376号“老友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品化权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企图利用申请人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老友记”商标的恶意抢注。“老友记”为申请人发行的电视情景喜剧,为公众熟知。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相关排名、公司介绍、引进电影的报道;
2、《老友记》百度百科介绍、官方网站及其他网站介绍;
3、搜狐视频、哔哩哔哩、腾讯视频、爱奇艺视频中关于《老友记》检索页面;
4、腾讯视频、爱奇艺视频、优酷视频关于《老友记重聚》视频页;
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6、亚马逊、淘宝网销售《老友记》烹饪书的打印页;
7、著作权证书、类似案例资料;
8、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5月6日通过第179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大连九里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0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海报等商品上,2020年9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10月6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老友记”连续剧已被大量、持续的报道和宣传。“老友记”作为申请人出品的影视剧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由此影视剧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申请人投入大量的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作为在先影视剧名称应当作为在先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老友记”非汉语中常用词组搭配,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文字“老友季”与申请人的影视剧名称“老友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影视剧名称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作品权利人基于该影视剧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影视剧所享有的在先权益,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与海报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海报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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