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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86643号“ABOUT ESSENSE. 一山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38666号
2024-12-03 00:00:00.0
申请人:漫拾吟悠(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186643号“ABOUT ESSENSE. 一山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类第46010103号、第51999224号、第20801168号、第19719600号、第27522574号、第6061455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群体和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拾”、“壹”分别是“十”、“一”的大写,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一山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山拾壹”、“十一山”、“壹山拾未”、“山拾”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同或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ABOUT ESSENS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六“ESSENSE”,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6186643号“ABOUT ESSENSE. 一山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类第46010103号、第51999224号、第20801168号、第19719600号、第27522574号、第6061455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群体和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拾”、“壹”分别是“十”、“一”的大写,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一山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山拾壹”、“十一山”、“壹山拾未”、“山拾”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同或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ABOUT ESSENS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六“ESSENSE”,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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