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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78948号“漠北草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5606号
2023-06-02 00:00:00.0
异议人:内蒙古太仆寺旗草原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开鲁县凤凰金银珠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太仆寺旗草原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开鲁县凤凰金银珠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078948号“漠北草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漠北草原”指定使用于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525号、第1435908号“草原”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蜜枣白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草原”,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78948号“漠北草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开鲁县凤凰金银珠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太仆寺旗草原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开鲁县凤凰金银珠宝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078948号“漠北草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漠北草原”指定使用于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525号、第1435908号“草原”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蜜枣白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草原”,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78948号“漠北草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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