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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525477号“黔三圣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06028号
2021-04-23 00:00:00.0
申请人:贵州泷达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25477号“黔三圣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45140、14145255号“黔疆圣果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的首尾文字构成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525477号“黔三圣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45140、14145255号“黔疆圣果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的首尾文字构成相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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