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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311050号“品阡陌 森罗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01812号
2023-10-20 00:00:00.0
申请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迷迷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8日对第54311050号“品阡陌 森罗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758224号“陌森 MOL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45486号“陌森 MOL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46056号“陌森眼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00368号“陌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合法持有及使用在先并且已经具备一定影响力的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其核准注册会引起市场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多枚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案例资料;
2、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广告投放证明;百度平台投放证明;
4、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5、申请人企业简介;
6、中国眼镜协会排行证明;
7、其他与“暴龙”、“BOLON”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学玻璃;擦眼镜布;矫正透镜(光学);眼镜片;眼镜框;眼镜架;眼镜盒;眼镜;隐形眼镜;太阳镜”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护目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被申请人共注册申请了24件商标,其中包含“ENYHMILB”、“NYEMHMLB”、“站波斯豋加拿”、“啵司簦加拿”、“奇风暴龙腾虎”、“麦昆休”、“底麦昆小”等大量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其中大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识别文字“陌森”,其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且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予以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注册申请了20多件商标,其中包含“ENYHMILB”、“NYEMHMLB”、“站波斯豋加拿”、“啵司簦加拿”、“奇风暴龙腾虎”、“麦昆休”、“底麦昆小”等大量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其中大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未就上述条款陈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迷迷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8日对第54311050号“品阡陌 森罗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758224号“陌森 MOL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45486号“陌森 MOL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46056号“陌森眼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00368号“陌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合法持有及使用在先并且已经具备一定影响力的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其核准注册会引起市场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多枚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案例资料;
2、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广告投放证明;百度平台投放证明;
4、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5、申请人企业简介;
6、中国眼镜协会排行证明;
7、其他与“暴龙”、“BOLON”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学玻璃;擦眼镜布;矫正透镜(光学);眼镜片;眼镜框;眼镜架;眼镜盒;眼镜;隐形眼镜;太阳镜”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护目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被申请人共注册申请了24件商标,其中包含“ENYHMILB”、“NYEMHMLB”、“站波斯豋加拿”、“啵司簦加拿”、“奇风暴龙腾虎”、“麦昆休”、“底麦昆小”等大量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其中大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识别文字“陌森”,其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且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予以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注册申请了20多件商标,其中包含“ENYHMILB”、“NYEMHMLB”、“站波斯豋加拿”、“啵司簦加拿”、“奇风暴龙腾虎”、“麦昆休”、“底麦昆小”等大量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近似之商标,其中大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未就上述条款陈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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