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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839341号“海蔚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4796号
2024-10-15 00:00:00.0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海蔚来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海蔚来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65839341号“海蔚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蔚来”指定使用于第29类“干食用菌”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113070号“蔚来”、第54706946号“蔚来 NI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烹饪用蛋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蔚来”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839341号“海蔚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海蔚来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海蔚来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65839341号“海蔚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蔚来”指定使用于第29类“干食用菌”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113070号“蔚来”、第54706946号“蔚来 NI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烹饪用蛋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蔚来”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839341号“海蔚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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