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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026266号“KIWIS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99824号重审第0000004705号
2022-10-10 00:00:00.0
申请人:安诺日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99824号《关于第51026266号“KIWIS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23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法院审理期间,第12185640号商标、第12828914号商标均已失效,上述商标的状态变化已经影响本案结论。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85640号商标、第12828914号商标均已失效,上述商标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99824号《关于第51026266号“KIWIS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23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法院审理期间,第12185640号商标、第12828914号商标均已失效,上述商标的状态变化已经影响本案结论。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85640号商标、第12828914号商标均已失效,上述商标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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