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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86602号“鳛国故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43892号
2018-12-19 00:00:00.0
申请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铭智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百年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2月02日对第18586602号“鳛国故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1122726号“習酒”商标、第1518899号“習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系独创,具有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及长期使用,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在相关公众及同行业中已享有广泛知名度、诚信度、美誉度,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信赖。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损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以及习酒公司官方网站上有关习酒公司的介绍;习酒公司名下商标清单;引证商标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文件;与“习酒”有关2014-2017的部分广告材料、合同和发票;2014-2016年资产负债表;习酒公司所获部分荣誉及奖项;习酒公司所参加的公益活动资料;在先裁定书;“XIJIU”商标部分国外注册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自主设计的文字组合商标,由文字“鳛国故里”组成,整体易辩,含义清晰,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识别性,便于消费者识别。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在整体设计、整体外观、含义和发音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指定产品与引证商标的指定产品不构成近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模仿和抄袭的指责以及指责答辩人傍名牌和搭便车的说法缺乏事实根据,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市场声誉,伤害了被申请人的感情。申请人严重混淆了驰名商标的保护概念,无限度要求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囤积大量商标,阻止他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和使用与“习”相关的商标,企图独占,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申请人的行为不得到及时制止,这将是对其他企业正常合理使用文字“习”的极大不公,也是对我国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资源的严重浪费,同时也是对被申请人正常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市场行为的极大干扰。大量带有“習”字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鳛”与“習”并非近似文字,“鳛”字系列商标与“習”字系列商标并存在市场上使用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搜集的《山海经》等书关于习水的记载;被申请人在赤水河立碑图片及刻在赤水河上游吴工岩石“美酒河”图片;土城镇人民政府《关于谭志勇先生确定土城为古鳛国所在地的报告》复印件;习水县政府恳请邵泽华社长题写《鳛国故里》公函复印件;加盖邵泽华社长印章的《鳛国故里》墨宝复印件;“鳛国故里”的相关宣传资料;“鳛国故里”的产品包装设计稿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奖项;各级领导到被申请人企业参观考察调研的情况及相关图片;《新华字典》等对“鳛”字的解释复印件;鳛字系列商标注册清单与注册信息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属于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某种关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不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审查原则,被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维持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铭智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百年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2月02日对第18586602号“鳛国故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1122726号“習酒”商标、第1518899号“習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系独创,具有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及长期使用,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在相关公众及同行业中已享有广泛知名度、诚信度、美誉度,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信赖。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损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以及习酒公司官方网站上有关习酒公司的介绍;习酒公司名下商标清单;引证商标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文件;与“习酒”有关2014-2017的部分广告材料、合同和发票;2014-2016年资产负债表;习酒公司所获部分荣誉及奖项;习酒公司所参加的公益活动资料;在先裁定书;“XIJIU”商标部分国外注册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自主设计的文字组合商标,由文字“鳛国故里”组成,整体易辩,含义清晰,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识别性,便于消费者识别。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在整体设计、整体外观、含义和发音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指定产品与引证商标的指定产品不构成近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模仿和抄袭的指责以及指责答辩人傍名牌和搭便车的说法缺乏事实根据,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市场声誉,伤害了被申请人的感情。申请人严重混淆了驰名商标的保护概念,无限度要求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囤积大量商标,阻止他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和使用与“习”相关的商标,企图独占,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申请人的行为不得到及时制止,这将是对其他企业正常合理使用文字“习”的极大不公,也是对我国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资源的严重浪费,同时也是对被申请人正常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市场行为的极大干扰。大量带有“習”字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鳛”与“習”并非近似文字,“鳛”字系列商标与“習”字系列商标并存在市场上使用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搜集的《山海经》等书关于习水的记载;被申请人在赤水河立碑图片及刻在赤水河上游吴工岩石“美酒河”图片;土城镇人民政府《关于谭志勇先生确定土城为古鳛国所在地的报告》复印件;习水县政府恳请邵泽华社长题写《鳛国故里》公函复印件;加盖邵泽华社长印章的《鳛国故里》墨宝复印件;“鳛国故里”的相关宣传资料;“鳛国故里”的产品包装设计稿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奖项;各级领导到被申请人企业参观考察调研的情况及相关图片;《新华字典》等对“鳛”字的解释复印件;鳛字系列商标注册清单与注册信息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属于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某种关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不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审查原则,被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维持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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