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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458524号“JDOI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342号
2024-12-25 00:00:00.0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区芬菲燕百货商行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区芬菲燕百货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2458524号“JDOI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DOIT”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199404号“JD+及图”、第37124916号“JDIOT”、第61254409号“JD.COM”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眼镜;电栅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于第35类服务上的“JD.COM”“京东 JD.COM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该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域名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58524号“JDOI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区芬菲燕百货商行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区芬菲燕百货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2458524号“JDOI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DOIT”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眼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199404号“JD+及图”、第37124916号“JDIOT”、第61254409号“JD.COM”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眼镜;电栅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于第35类服务上的“JD.COM”“京东 JD.COM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有一定区别,该商标的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域名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58524号“JDOI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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