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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035176号“三宅一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31395号
2020-09-04 00:00:00.0
申请人:株式会社三宅设计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苏州市三宅一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2日对第30035176号“三宅一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创始人三宅一生先生(Mr. Issey Miyake)是享誉世界的知名设计师,其独创的“三宅一生/ISSEY MIYAKE” 商标通过大量宣传使用在中国已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三宅一生先生的姓名完全相同,其注册使用侵犯了三宅一生先生的在先姓名权。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第1140811号“三宅一生”商标、第542956号“三宅一生”商标、第1140810号“ISSEY MIYAKE”商标、第542957号“ISSEY MIYAK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等系列商标在中国服装箱包等时尚品业界已享有极高知名度,理应予以驰名商标的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名誉及利益可能受损。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互联网关于三宅一生的简介、三宅一生先生所获荣誉;
2、图书馆调取的三宅一生、三宅褶皱报道;
3、杂志、网络媒体对三宅一生ISSEY MIYAKE、三宅褶皱的报道;
4、三宅一生中国店铺图片;
5、在先相关裁定;
6、网络关于三宅一生设计理念介绍、产品宣传册;
7、销售统计结果、发票、装箱单等销售情况;
8、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等;
9、三宅一生先生本人签字的经公证认证的授权书
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二、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能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注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未损害他人权益。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在规定期限内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活动物;坚果(水果);鲜食用菌;植物种子;谷(谷类);动物食品;酿酒麦芽;植物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在25类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原则性规定的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损害了三宅一生先生的在先姓名权,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装饰、艺术生活、纺织信息周刊、中国制衣、时尚芭莎等期刊杂志,每日新报、南方都市报、经济参考报、新闻晚报、新商报等报纸,新浪、搜狐、腾讯时尚、人民要闻网、瑞丽等网络媒体对时装设计师“三宅一生(Mr. ISSEY MIYAKE)”先生及其设计的服装等商品进行了介绍和报道,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三宅一生(Mr. ISSEY MIYAKE)”先生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争议商标与“三宅一生”先生的姓名相同,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三宅一生先生相联系进而损害其姓名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虽可以证明其“三宅一生/ISSEY MIYAKE”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依据《商标法》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在销售地域范围、广告宣传规模和影响力范围等方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三宅一生/ISSEY MIYAKE”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包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但并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本身含义具有欺骗性,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本身具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含义,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的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有关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故对申请人的该项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苏州市三宅一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2日对第30035176号“三宅一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创始人三宅一生先生(Mr. Issey Miyake)是享誉世界的知名设计师,其独创的“三宅一生/ISSEY MIYAKE” 商标通过大量宣传使用在中国已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三宅一生先生的姓名完全相同,其注册使用侵犯了三宅一生先生的在先姓名权。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第1140811号“三宅一生”商标、第542956号“三宅一生”商标、第1140810号“ISSEY MIYAKE”商标、第542957号“ISSEY MIYAK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等系列商标在中国服装箱包等时尚品业界已享有极高知名度,理应予以驰名商标的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名誉及利益可能受损。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互联网关于三宅一生的简介、三宅一生先生所获荣誉;
2、图书馆调取的三宅一生、三宅褶皱报道;
3、杂志、网络媒体对三宅一生ISSEY MIYAKE、三宅褶皱的报道;
4、三宅一生中国店铺图片;
5、在先相关裁定;
6、网络关于三宅一生设计理念介绍、产品宣传册;
7、销售统计结果、发票、装箱单等销售情况;
8、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等;
9、三宅一生先生本人签字的经公证认证的授权书
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二、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能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注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未损害他人权益。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在规定期限内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活动物;坚果(水果);鲜食用菌;植物种子;谷(谷类);动物食品;酿酒麦芽;植物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在25类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原则性规定的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损害了三宅一生先生的在先姓名权,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装饰、艺术生活、纺织信息周刊、中国制衣、时尚芭莎等期刊杂志,每日新报、南方都市报、经济参考报、新闻晚报、新商报等报纸,新浪、搜狐、腾讯时尚、人民要闻网、瑞丽等网络媒体对时装设计师“三宅一生(Mr. ISSEY MIYAKE)”先生及其设计的服装等商品进行了介绍和报道,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三宅一生(Mr. ISSEY MIYAKE)”先生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争议商标与“三宅一生”先生的姓名相同,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三宅一生先生相联系进而损害其姓名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虽可以证明其“三宅一生/ISSEY MIYAKE”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依据《商标法》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在销售地域范围、广告宣传规模和影响力范围等方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三宅一生/ISSEY MIYAKE”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包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但并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本身含义具有欺骗性,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本身具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含义,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的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有关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故对申请人的该项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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