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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548306号“仲景纲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741号
2025-05-22 00:00:00.0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云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5548306号“仲景纲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仲景纲目”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36652号“仲景红双喜”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加奶可可饮料;茶叶代用品;非医用口香糖;非医用营养液”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88124号“仲景养生坊”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制食品糊;烹调食品增稠剂;食用芳香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48306号“仲景纲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云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5548306号“仲景纲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仲景纲目”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36652号“仲景红双喜”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加奶可可饮料;茶叶代用品;非医用口香糖;非医用营养液”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88124号“仲景养生坊”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谷制食品糊;烹调食品增稠剂;食用芳香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48306号“仲景纲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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