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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01238号“LINCCI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59132号
2020-06-10 00:00:00.0
异议人:福特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呈晨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特汽车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呈晨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801238号“LINCC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LINCCIN”,指定使用于第25类“上衣;内衣;风衣;婴儿全套衣;帽子;袜;鞋;手套(服装);披肩(服装);婚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30826号、第9223414号、第705518号“LINCOL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机动车及零部件”、第25类“雨衣;雨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997332A号、第23997332号“LINCOL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雨衣;围巾;领带;服装带(衣服);披肩;手套(服装);短袜(圆筒短袜);帽子;班丹纳方绸(围脖儿);短袜;腰带;帽子(头戴);帽;遮阳帽;雨帽;头带(服装)”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705518号“LINCOLN”商标为第12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801238号“LINCCI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呈晨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特汽车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呈晨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801238号“LINCC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LINCCIN”,指定使用于第25类“上衣;内衣;风衣;婴儿全套衣;帽子;袜;鞋;手套(服装);披肩(服装);婚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30826号、第9223414号、第705518号“LINCOL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机动车及零部件”、第25类“雨衣;雨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997332A号、第23997332号“LINCOL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雨衣;围巾;领带;服装带(衣服);披肩;手套(服装);短袜(圆筒短袜);帽子;班丹纳方绸(围脖儿);短袜;腰带;帽子(头戴);帽;遮阳帽;雨帽;头带(服装)”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705518号“LINCOLN”商标为第12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801238号“LINCCI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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