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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58554号“MHPS Digital Solutions TOMON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42131号
2018-12-21 00:00:00.0
申请人:三菱日立电力系统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58554号“MHPS Digital Solutions TOMO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51119号“tomo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50564号“土木年华 TOM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108857号“TOMOR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159823号“布利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学服务、计算机编程、远程数据备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开发、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木材质量评估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化学分析、化学服务、化学研究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TOMONI”与引证商标一“tomomi”、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英文部分“TOMNI”、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英文部分“TOMORI”字母构成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58554号“MHPS Digital Solutions TOMO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51119号“tomo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50564号“土木年华 TOM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108857号“TOMOR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159823号“布利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学服务、计算机编程、远程数据备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开发、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木材质量评估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化学分析、化学服务、化学研究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TOMONI”与引证商标一“tomomi”、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英文部分“TOMNI”、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英文部分“TOMORI”字母构成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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