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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67862号“中原民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1199号
2025-05-06 00:00:00.0
申请人:河南中原民生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迪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67862号“中原民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7210692号、第27210686号、第4291750号、第4291753号、第74779850号、第7477811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六均被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六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六案件结果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结果不予等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四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中原”,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郑州迪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67862号“中原民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7210692号、第27210686号、第4291750号、第4291753号、第74779850号、第7477811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六均被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六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六案件结果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结果不予等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四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中原”,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四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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