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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62007号“丰喆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614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祥翰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祥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162007号“丰喆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丰喆龙”指定使用于第6类“五金器具;建筑用金属盖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21518号“龙牌”、第5954954号“龙牌”、第14005165号“顶级龙”、第14005168号“极品龙”、第14005163号“工程龙”、第31820332号“新时代龙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轻钢龙骨;金属门”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别明显,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62007号“丰喆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祥翰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祥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162007号“丰喆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丰喆龙”指定使用于第6类“五金器具;建筑用金属盖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21518号“龙牌”、第5954954号“龙牌”、第14005165号“顶级龙”、第14005168号“极品龙”、第14005163号“工程龙”、第31820332号“新时代龙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轻钢龙骨;金属门”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别明显,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62007号“丰喆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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