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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926647号“HLU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8686号
2024-11-27 00:00:00.0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市安美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市安美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926647号“HLU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LUA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游泳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67470号、第59451252号“HL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裙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HLA”商标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26647号“HLU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市安美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市安美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926647号“HLU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LUA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游泳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67470号、第59451252号“HL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裙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HLA”商标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26647号“HLU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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