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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96035号“古杨梅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61034号
2024-12-12 00:00:00.0
申请人:仙居县古梅树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96035号“古杨梅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4989号“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17782165号“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不会使公众误认,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均包含了汉字“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因其包含的“杨梅酒”文字通常可被理解的相关含义,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96035号“古杨梅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4989号“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17782165号“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不会使公众误认,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均包含了汉字“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因其包含的“杨梅酒”文字通常可被理解的相关含义,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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