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4901180号“发光小农夫FAGUANGXIAONONGF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7037号
2024-12-30 00:00:00.0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发光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发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901180号“发光小农夫FAGUANGXIAONONGF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发光小农夫FAGUANGXIAONONGF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茶;谷类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16364号“农夫”、第25313287号“农夫牧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农夫”,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01180号“发光小农夫FAGUANGXIAONONGF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发光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发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901180号“发光小农夫FAGUANGXIAONONGF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发光小农夫FAGUANGXIAONONGF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茶;谷类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16364号“农夫”、第25313287号“农夫牧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农夫”,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01180号“发光小农夫FAGUANGXIAONONGF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