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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77975号“DOUYI+STUDI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306号
2025-04-2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5877975 |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彭娜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彭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77975号“DOUYI+STUDI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OUYI+STUDI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内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706511号“DOUYIN”商标、第58264404号“DOUYIN”商标、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第28977604号“DOUYIN”商标、第27818286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时间记录装置”、第25类“浴帽;睡眠用眼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087615号“抖音DOU+”商标、第47680141号“抖音”商标、第28435584号“抖及图”商标、第28975447号“抖及图”商标、第44352669号“DOULIV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异议人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且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77975号“DOUYI+STUDI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彭娜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彭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77975号“DOUYI+STUDI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OUYI+STUDI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内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706511号“DOUYIN”商标、第58264404号“DOUYIN”商标、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第28977604号“DOUYIN”商标、第27818286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时间记录装置”、第25类“浴帽;睡眠用眼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087615号“抖音DOU+”商标、第47680141号“抖音”商标、第28435584号“抖及图”商标、第28975447号“抖及图”商标、第44352669号“DOULIV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头戴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异议人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且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77975号“DOUYI+STUDI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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