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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383735号“漯汉黑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8780号
2025-05-20 00:00:00.0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小亮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4日对第53383735号“漯汉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756506号“周黑鸭 ZHOUHEIYA”商标、第6036809号“周黑鸭”商标、第7932835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刻意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利。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傍名牌的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周黑鸭驰名商标的批复文件;所获荣誉;商标许可备案材料;宣传推广及销售材料;纳税证明;门店列表;部分商标维权裁定文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29类饭店、板鸭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小亮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4日对第53383735号“漯汉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756506号“周黑鸭 ZHOUHEIYA”商标、第6036809号“周黑鸭”商标、第7932835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 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刻意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利。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傍名牌的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周黑鸭驰名商标的批复文件;所获荣誉;商标许可备案材料;宣传推广及销售材料;纳税证明;门店列表;部分商标维权裁定文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29类饭店、板鸭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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