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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981683号“斯力龙SILILO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149号
2024-12-20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焕佳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焕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81683号“斯力龙SILIL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斯力龙SILILO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运载工具窗户用染色塑料膜;泡沫橡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9号“龙”、第4266766号“龙牌”、第46243496号“极品龙”、第46247265号“制造龙”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矿棉(绝缘体);非金属套管;非金属软管;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整体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81683号“斯力龙SILILO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焕佳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焕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81683号“斯力龙SILIL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斯力龙SILILO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运载工具窗户用染色塑料膜;泡沫橡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9号“龙”、第4266766号“龙牌”、第46243496号“极品龙”、第46247265号“制造龙”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矿棉(绝缘体);非金属套管;非金属软管;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整体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81683号“斯力龙SILILO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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