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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18570号“無比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05号
2020-05-0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3818570 |
申请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8570号“無比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清洁制剂、研磨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仅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肥皂等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申请复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22552号“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41633号“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310152号“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865420号“特安护 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868136号“特安护 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764103号“优宜生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086690号“无比滴舒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7682826号“超级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均已被或即将被驳回,或已被决定不予注册,且上述商标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模仿,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肥皂等商品与第16885906号“优宜生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392799号“双飞人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 、第15393033号“双飞人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2838909号“超级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引证商标七、八、九、十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引证商标的状态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五、十、十二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不予核准注册,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在抛光制剂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已被驳回,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七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已被宣告无效,上述裁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十、十二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同意在清洁制剂、研磨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肥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为汉字“無比滴”,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八、九、十一均含有显著识别的汉字“無比滴”,仅与引证商标八、九中“无比滴”的“无”字存在简繁体之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八、九、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九、十一核定使用的去渍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八、九、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8570号“無比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清洁制剂、研磨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仅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肥皂等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申请复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22552号“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41633号“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310152号“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865420号“特安护 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868136号“特安护 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764103号“优宜生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086690号“无比滴舒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7682826号“超级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均已被或即将被驳回,或已被决定不予注册,且上述商标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模仿,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肥皂等商品与第16885906号“优宜生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392799号“双飞人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 、第15393033号“双飞人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2838909号“超级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引证商标七、八、九、十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引证商标的状态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五、十、十二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不予核准注册,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在抛光制剂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已被驳回,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七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已被宣告无效,上述裁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十、十二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同意在清洁制剂、研磨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故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肥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为汉字“無比滴”,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八、九、十一均含有显著识别的汉字“無比滴”,仅与引证商标八、九中“无比滴”的“无”字存在简繁体之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八、九、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九、十一核定使用的去渍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八、九、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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