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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04251号“生广快乐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36315号
2020-09-15 00:00:00.0
申请人: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省柏年至善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5日对第18404251号“生广快乐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湖南省唯一一家上市家庭购物公司,是国内新一代家庭购物行业的领军者,其运营的“快乐购”电视购物频道、快乐购商城等平台为全国观众所熟知,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840142号“快乐购happ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40147号“快乐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10758号“快乐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5840143号“快乐购happ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极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驰名商标认定的有关批复;
2、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3、申请人参加活动的报道;
4、部分新闻媒体报道资料;
5、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的图片;
6、申请人纳税证明;
7、部分领导人视察图片;
8、申请人获得荣誉证书及列表;
9、申请人签订的宣传合同、发票;
10、部分在先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16年9月27日经初步审定公告后,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18年1月3日作出异议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8年2月7日的第1586期《商标公告》,专用期至2026年12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由快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月11日申请注册,2010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版面设计”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30年5月13日止。
3、引证商标二由快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月11日申请注册,2010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版面设计”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30年5月13日止。
4、引证商标三由快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月11日申请注册,2010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版面设计”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30年5月13日止。
5、引证商标四由快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申请注册,2015年8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25年8月6日止。
6、商标驰字[2015]258号批复中认定申请人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的“快乐购happiGO及图”商标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生广快乐购”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四中的文字“快乐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文档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版面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版面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保护的是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等。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文字构成尚有一定区别,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争议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文档管理”服务上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在上述服务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针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两项服务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快乐购happiGO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达到为公众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服务目的等方面差异较大,争议商标在该服务上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对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宣告无效。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省柏年至善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5日对第18404251号“生广快乐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湖南省唯一一家上市家庭购物公司,是国内新一代家庭购物行业的领军者,其运营的“快乐购”电视购物频道、快乐购商城等平台为全国观众所熟知,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840142号“快乐购happ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40147号“快乐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10758号“快乐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5840143号“快乐购happ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极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驰名商标认定的有关批复;
2、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3、申请人参加活动的报道;
4、部分新闻媒体报道资料;
5、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的图片;
6、申请人纳税证明;
7、部分领导人视察图片;
8、申请人获得荣誉证书及列表;
9、申请人签订的宣传合同、发票;
10、部分在先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16年9月27日经初步审定公告后,快乐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18年1月3日作出异议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8年2月7日的第1586期《商标公告》,专用期至2026年12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由快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月11日申请注册,2010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版面设计”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30年5月13日止。
3、引证商标二由快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月11日申请注册,2010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版面设计”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30年5月13日止。
4、引证商标三由快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月11日申请注册,2010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版面设计”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30年5月13日止。
5、引证商标四由快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申请注册,2015年8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25年8月6日止。
6、商标驰字[2015]258号批复中认定申请人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的“快乐购happiGO及图”商标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生广快乐购”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四中的文字“快乐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文档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版面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版面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保护的是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等。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文字构成尚有一定区别,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争议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文档管理”服务上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在上述服务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针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两项服务上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快乐购happiGO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达到为公众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服务目的等方面差异较大,争议商标在该服务上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对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宣告无效。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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