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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593197号“磁力快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09715号
2024-01-17 00:00:00.0
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93197号“磁力快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9690915号“力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复审认为,因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亦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93197号“磁力快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9690915号“力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复审认为,因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亦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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