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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544459号“美年每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486号
2025-01-14 00:00:00.0
异议人: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唐颂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美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美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44459号“美年每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年每事”指定使用于第45类“私人保镖;家务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22513号、第32427606号“美年”、第13599896号、第32427592号“美年大健康”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44类“医院;保健”、第45类“殡仪”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内容、方式,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美年”商标、“美年健康”商标、“美年大健康”商标、“美年大健康 HEALTH 100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44459号“美年每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唐颂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美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美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44459号“美年每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年每事”指定使用于第45类“私人保镖;家务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22513号、第32427606号“美年”、第13599896号、第32427592号“美年大健康”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44类“医院;保健”、第45类“殡仪”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内容、方式,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美年”商标、“美年健康”商标、“美年大健康”商标、“美年大健康 HEALTH 100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44459号“美年每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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