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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786327号“DX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241号
2024-12-12 00:00:00.0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乾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乾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广州正乾灯光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786327号“DX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X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照明设备和装置;舞台烟雾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29486号“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汽车灯;电热水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商标的字母组合、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运动鞋”商品上的“X”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先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所属行业差别较大,且双方商标整体上亦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86327号“DX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乾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乾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广州正乾灯光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786327号“DX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X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照明设备和装置;舞台烟雾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29486号“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汽车灯;电热水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商标的字母组合、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运动鞋”商品上的“X”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在先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所属行业差别较大,且双方商标整体上亦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86327号“DX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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