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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04020号“肉宝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79322号
2020-08-05 00:00:00.0
异议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颖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宿迁力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宿迁力记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2904020号“肉宝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肉宝王”指定使用于第41类“学校(教育);教学”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48862号、第11711383号、第7844145号、第3734392号“肉宝王”、第11694980号“肉宝王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天然增甜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调味料”商品上的“肉宝王”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学”等服务与异议人赖于知名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差异显著、无密切关联性,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另经查,异议人提供的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资料显示,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其中多件与异议人及其它公司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对于上述商标的创意,被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904020号“肉宝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青岛颖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宿迁力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宿迁力记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2904020号“肉宝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肉宝王”指定使用于第41类“学校(教育);教学”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48862号、第11711383号、第7844145号、第3734392号“肉宝王”、第11694980号“肉宝王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天然增甜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调味料”商品上的“肉宝王”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学”等服务与异议人赖于知名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差异显著、无密切关联性,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另经查,异议人提供的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资料显示,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其中多件与异议人及其它公司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对于上述商标的创意,被异议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904020号“肉宝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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