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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814619号“星格玛家居 SIGMA 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23732号
2018-11-29 00:00:00.0
申请人: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14619号“星格玛家居 SIGMA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08770号“西格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00969号“C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23756号“C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76148号“丽蔻 梵 LEACOO 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14619号“星格玛家居 SIGMA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08770号“西格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00969号“C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23756号“C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576148号“丽蔻 梵 LEACOO 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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