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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739413号“小未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8607号
2024-11-27 00:00:00.0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魏朝康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顺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魏朝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2739413号“小未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未星”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88752号、第8902159号“未来星 ”、第11955480号“未来星FUTURE STAR”、第31328015A号“未来星非凡少年”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奶酪”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牛奶;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未来星”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39413号“小未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魏朝康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顺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魏朝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2739413号“小未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未星”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88752号、第8902159号“未来星 ”、第11955480号“未来星FUTURE STAR”、第31328015A号“未来星非凡少年”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奶酪”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牛奶;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未来星”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39413号“小未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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