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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09531号“惠世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496号
2025-03-1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2309531 |
异议人: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沭阳优耐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沭阳优耐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309531号“惠世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惠世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阀(机器部件);锯木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73590号“世达SATA及图”商标、第57243874号“SATA”商标、第9173587号“SAT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轮胎拆装机;轮胎平衡机;液压弯管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93974号“SAT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电子工业设备;调压阀;液压弯管机”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93976号“世达”商标、第2013317号“世达SATA及图”商标、第30776912号“世达SATA及图”商标、第52512744号“世达SATA及图”商标、第57923140号“世达SAT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调压阀;气动元件;润滑油泵”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汉字“世达”,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锯木机;升降装置;金属加工机械;切割设备(机器部件);喷砂装置;气动剪;电子工业设备;发电设备;阀(机器部件);泵(机器);电焊设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切割工具(手工具);切削工具(手工具);钳;刀;扳手(手工具)”等商品上的第10993973号“SATA”商标、第10993975号“世达”商标、第1977627号“世达SATA及图”商标、第1284370号“SATA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鉴于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09531号“惠世达”商标在“锯木机;升降装置;金属加工机械;切割设备(机器部件);喷砂装置;气动剪;电子工业设备;发电设备;阀(机器部件);泵(机器);电焊设备”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沭阳优耐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沭阳优耐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309531号“惠世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惠世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阀(机器部件);锯木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73590号“世达SATA及图”商标、第57243874号“SATA”商标、第9173587号“SAT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轮胎拆装机;轮胎平衡机;液压弯管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93974号“SAT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电子工业设备;调压阀;液压弯管机”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93976号“世达”商标、第2013317号“世达SATA及图”商标、第30776912号“世达SATA及图”商标、第52512744号“世达SATA及图”商标、第57923140号“世达SAT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调压阀;气动元件;润滑油泵”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汉字“世达”,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锯木机;升降装置;金属加工机械;切割设备(机器部件);喷砂装置;气动剪;电子工业设备;发电设备;阀(机器部件);泵(机器);电焊设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切割工具(手工具);切削工具(手工具);钳;刀;扳手(手工具)”等商品上的第10993973号“SATA”商标、第10993975号“世达”商标、第1977627号“世达SATA及图”商标、第1284370号“SATA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鉴于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09531号“惠世达”商标在“锯木机;升降装置;金属加工机械;切割设备(机器部件);喷砂装置;气动剪;电子工业设备;发电设备;阀(机器部件);泵(机器);电焊设备”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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