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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912707号“理想车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4331号
2024-11-13 00:00:00.0
异议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昆明车酷艺多帮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昆明车酷艺多帮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912707号“理想车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理想车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片制作;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31713号“理想智动”、第67862085号“理想车和家”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均含有文字“理想”,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12707号“理想车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昆明车酷艺多帮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昆明车酷艺多帮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912707号“理想车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理想车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片制作;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31713号“理想智动”、第67862085号“理想车和家”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均含有文字“理想”,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12707号“理想车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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