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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147896号“柠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67954号
2024-03-21 00:00:00.0
申请人:湖南三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47896号“柠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3701765号“柠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在“加奶可可饮料;咖啡饮料;冰茶;加奶的茶饮料;果汁刨冰;茶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47896号“柠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3701765号“柠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在“加奶可可饮料;咖啡饮料;冰茶;加奶的茶饮料;果汁刨冰;茶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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