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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376141号“佳婷爱生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2822号
2025-05-23 00:00:00.0
申请人: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蔺凤才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6日对第68376141号“佳婷爱生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爱生活”商标在卫生巾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183386号“爱生活”商标、第37428730号“爱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嫌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营业执照;
2、绿叶集团及申请人公司简介;
3、企业宣传图册、经营场所和生产车间照片;
4、合作事宜介绍及照片;
5、所获荣誉及商标信息;
6、检测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
7、在先案例裁决。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棉签”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布”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现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失禁用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尿布”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佳婷爱生活”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爱生活”,已构成近似标识,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失禁用尿布”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条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失禁用尿布”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蔺凤才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6日对第68376141号“佳婷爱生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爱生活”商标在卫生巾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183386号“爱生活”商标、第37428730号“爱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嫌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营业执照;
2、绿叶集团及申请人公司简介;
3、企业宣传图册、经营场所和生产车间照片;
4、合作事宜介绍及照片;
5、所获荣誉及商标信息;
6、检测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
7、在先案例裁决。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棉签”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布”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现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失禁用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尿布”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佳婷爱生活”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爱生活”,已构成近似标识,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失禁用尿布”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条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失禁用尿布”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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