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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383397号“LEA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88727号
2024-10-30 00:00:00.0
申请人:浙江零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83397号“LE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56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创建于2015年,其旗下“零跑”汽车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与使用在我国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恳请中止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零跑”汽车百度百科、申请人所获荣誉材料、相关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83397号“LE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56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创建于2015年,其旗下“零跑”汽车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与使用在我国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恳请中止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零跑”汽车百度百科、申请人所获荣誉材料、相关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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