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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58731号“完美先生 PERFECT M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21876号
2022-04-18 00:00:00.0
申请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州市泷宝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6日对第46758731号“完美先生 PERFECT M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949815号“完美”商标、第30774903号、第27673480号“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更加大了两者之间的混淆性,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申请人的第4986414号“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地域、同行业经营者,其在第3类商品上反复注册包含“完美”、“PERFECT”字样的商标,具有攀附的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六、申请人的“完美”商标及商号经过多年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受到更大范围的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先生”一词释义;2、在先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无效宣告裁定及判决;3、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4、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等;5、申请人2005-2020年所获荣誉;6、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的相关证书;7、引证商标四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裁定;8、“完美PERFECT”商标2017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9、“完美PERFECT及图”及图形商标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证明;10、申请人的专卖店经营合同及实体店图片;11、申请人2007-2019年的纳税证明、2008-2016年的广告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2015-2019年“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的部分合同、发票及广告图片;12、申请人“完美PERFECT及图”品牌2002-2018年获奖情况;13、中国保健协会出具的证明;14、通过行政投诉和诉讼进行维权的处罚和判决;15、“完美芦荟胶”被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判决;16、申请人完美芦荟胶、化妆品等国图检索摘录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21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香皂;洗面奶;浴液”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其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二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上述引证商标均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3、引证商标四于2005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08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麦乳精;茶”等商品上。后经续展,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所列证据在案佐证。
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原则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争议商标文字部分“完美先生”与引证商标一、二认读文字“完美”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面奶;清洁制剂;化妆用玫瑰油;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指定的与引证商标三构成权利冲突的商品可由其余引证商标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二、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理由,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三、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商号文字构成有差异,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其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关联公司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
四、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形。
五、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州市泷宝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6日对第46758731号“完美先生 PERFECT M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949815号“完美”商标、第30774903号、第27673480号“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更加大了两者之间的混淆性,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申请人的第4986414号“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地域、同行业经营者,其在第3类商品上反复注册包含“完美”、“PERFECT”字样的商标,具有攀附的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六、申请人的“完美”商标及商号经过多年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应受到更大范围的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先生”一词释义;2、在先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无效宣告裁定及判决;3、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4、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等;5、申请人2005-2020年所获荣誉;6、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的相关证书;7、引证商标四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裁定;8、“完美PERFECT”商标2017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9、“完美PERFECT及图”及图形商标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证明;10、申请人的专卖店经营合同及实体店图片;11、申请人2007-2019年的纳税证明、2008-2016年的广告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2015-2019年“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的部分合同、发票及广告图片;12、申请人“完美PERFECT及图”品牌2002-2018年获奖情况;13、中国保健协会出具的证明;14、通过行政投诉和诉讼进行维权的处罚和判决;15、“完美芦荟胶”被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判决;16、申请人完美芦荟胶、化妆品等国图检索摘录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21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香皂;洗面奶;浴液”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其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二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上述引证商标均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3、引证商标四于2005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08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麦乳精;茶”等商品上。后经续展,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所列证据在案佐证。
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原则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争议商标文字部分“完美先生”与引证商标一、二认读文字“完美”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面奶;清洁制剂;化妆用玫瑰油;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指定的与引证商标三构成权利冲突的商品可由其余引证商标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二、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理由,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三、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商号文字构成有差异,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其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关联公司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
四、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形。
五、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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