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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93314号“双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657号
2025-05-13 00:00:00.0
异议人: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妙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妙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793314号“双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双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巾;婴儿尿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3240号“双虎及图”、第57826346号“双虎”、第8144268号“双虎”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第24类“织物;家具遮盖物;帘子布”、第35类“广告;公共关系;替他人推销”等商品与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20类“家具”商品上的“双虎”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属不同行业领域,关联性较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93314号“双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妙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妙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793314号“双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双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巾;婴儿尿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3240号“双虎及图”、第57826346号“双虎”、第8144268号“双虎”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第24类“织物;家具遮盖物;帘子布”、第35类“广告;公共关系;替他人推销”等商品与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20类“家具”商品上的“双虎”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属不同行业领域,关联性较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93314号“双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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