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国际注册第1456115号“GENESIS HOU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334号
2020-05-0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G1456115 |
申请人:HYUNDAI MOTOR COMPANY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6115号“GENESIS 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汽车零部件的销售安排、二手汽车销售安排、二手汽车方面的零售商店的服务、以汽车为特色的批发商店服务、以汽车零部件为特色的批发商店服务、汽车零售店服务、汽车零部件和附件的零售店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仅对我局驳回申请商标在第35类其余指定服务上及第37、41、43类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的决定申请复审。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66108号“Genesis 3D”商标、第12666123号“Genesis Studio”商标、第22721473号“Genesis”商标、第33103223号“GENESIS”商标、第5064457号“GENESIA”商标、国际注册第1199719号“Genesis Display”商标、第16706610号“GENESIS”商标、第12393244号“GENESIS PROPERTY及图”商标、第16707097号“GENESIS culture”商标、第16707030号“GENESIS development”商标、第16707526号“GENESIS property”商标、第16707449号“GENESIS space”商标、第12387910号“THE GENESIS及图”商标、第16706978号“GENESIS HOLDING”商标、第16707168号“GENESIS creative culture”商标、第3949181号“人众人 GENESIS”商标、国际注册第1179072号“GENERIS”商标、第14701266号“Genesis3d”商标、第4281246号“起源及图”商标、第12672106号“Genesis Studio”商标、第12544661号“GenesisCare及图”商标、第12544662号“GENESISCARE”商标、国际注册第1147714号“GENESIS Project”商标、第12393183号“GENESIS PROPERTY及图”商标、第12389308号“THE GENESIS及图”商标、第3751634号“起源 Q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明确。4、具有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5、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营业务、所属地域差异巨大,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其余服务及第37、41、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商标注册信息、各引证商标注册人信息。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汽车零部件的销售安排、二手汽车销售安排、二手汽车方面的零售商店的服务、以汽车为特色的批发商店服务、以汽车零部件为特色的批发商店服务、汽车零售店服务、汽车零部件和附件的零售店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在第35类服务上的审理范围限于除上述服务之外的“广告;广告宣传;提供商业和市场营销信息;企业广告和宣传;货物展出;为商业、促销和宣传目的组织活动;为商业、促销和宣传目的组织展览;二手汽车方面的批发商店的服务;汽车销售管理;市场营销服务;为他人的销售演示;替他人推销”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二手汽车方面的批发商店的服务”不属于我国接受商标注册申请的服务项目,故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服务、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市场营销服务、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提供商业和市场营销信息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商业橱窗布置、有关销售用途的空间和商店橱窗装饰和布置的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字母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广告、提供商业和市场营销信息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修理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五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飞机保养与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五均含显著识读字母组合“GENESIS”,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五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图书馆服务、安排体育竞赛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六至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组织竞赛(教育和娱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读字母组合“GENESIS”与引证商标十九显著识读文字“起源”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在字母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均含显著识读字母组合“GENESIS”,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至二十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六至二十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快餐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核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读字母组合“GENESIS”与引证商标二十六显著识读文字“起源”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五均含显著识读字母组合“GENESIS”,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服务、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41、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6115号“GENESIS 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汽车零部件的销售安排、二手汽车销售安排、二手汽车方面的零售商店的服务、以汽车为特色的批发商店服务、以汽车零部件为特色的批发商店服务、汽车零售店服务、汽车零部件和附件的零售店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仅对我局驳回申请商标在第35类其余指定服务上及第37、41、43类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的决定申请复审。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66108号“Genesis 3D”商标、第12666123号“Genesis Studio”商标、第22721473号“Genesis”商标、第33103223号“GENESIS”商标、第5064457号“GENESIA”商标、国际注册第1199719号“Genesis Display”商标、第16706610号“GENESIS”商标、第12393244号“GENESIS PROPERTY及图”商标、第16707097号“GENESIS culture”商标、第16707030号“GENESIS development”商标、第16707526号“GENESIS property”商标、第16707449号“GENESIS space”商标、第12387910号“THE GENESIS及图”商标、第16706978号“GENESIS HOLDING”商标、第16707168号“GENESIS creative culture”商标、第3949181号“人众人 GENESIS”商标、国际注册第1179072号“GENERIS”商标、第14701266号“Genesis3d”商标、第4281246号“起源及图”商标、第12672106号“Genesis Studio”商标、第12544661号“GenesisCare及图”商标、第12544662号“GENESISCARE”商标、国际注册第1147714号“GENESIS Project”商标、第12393183号“GENESIS PROPERTY及图”商标、第12389308号“THE GENESIS及图”商标、第3751634号“起源 Q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明确。4、具有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5、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营业务、所属地域差异巨大,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其余服务及第37、41、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商标注册信息、各引证商标注册人信息。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汽车零部件的销售安排、二手汽车销售安排、二手汽车方面的零售商店的服务、以汽车为特色的批发商店服务、以汽车零部件为特色的批发商店服务、汽车零售店服务、汽车零部件和附件的零售店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在第35类服务上的审理范围限于除上述服务之外的“广告;广告宣传;提供商业和市场营销信息;企业广告和宣传;货物展出;为商业、促销和宣传目的组织活动;为商业、促销和宣传目的组织展览;二手汽车方面的批发商店的服务;汽车销售管理;市场营销服务;为他人的销售演示;替他人推销”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二手汽车方面的批发商店的服务”不属于我国接受商标注册申请的服务项目,故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服务、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市场营销服务、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提供商业和市场营销信息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商业橱窗布置、有关销售用途的空间和商店橱窗装饰和布置的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字母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广告、提供商业和市场营销信息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修理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五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飞机保养与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五均含显著识读字母组合“GENESIS”,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五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图书馆服务、安排体育竞赛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六至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组织竞赛(教育和娱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读字母组合“GENESIS”与引证商标十九显著识读文字“起源”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在字母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均含显著识读字母组合“GENESIS”,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至二十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六至二十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快餐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核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读字母组合“GENESIS”与引证商标二十六显著识读文字“起源”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五均含显著识读字母组合“GENESIS”,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服务、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41、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