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9805202号“淘伴”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2477号
2020-01-0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9805202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南阿里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阳曙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805202号“淘伴”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421号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淘伴”是申请人“淘宝网”的伴生品牌,是淘宝网推出的客户端,用户通过“淘伴”可以查看所喜欢店铺的促销、上新,还可以领取淘金币。2、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合法利益并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的介绍材料及其获得的荣誉材料;
2、媒体对申请人及其移动商务平台“淘宝网”的报道材料;
3、申请人淘宝网站的操作页面信息截图材料;
4、淘宝网专项数据审计报告书、市场调研报告书及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名单材料;
5、申请人开展的宣传“淘宝网”的活动材料;
6、“淘宝”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
7、宣传“淘宝网”的报纸期刊、广告发布合同书及发票材料;
8、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上以“淘宝”为搜索关键词的搜索结果信息材料;
9、“淘伴”应用程序的介绍材料;
10、“淘伴”、“淘金币”在百度知道上的搜索结果信息材料;
1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介绍材料及其注册的商标信息材料;
12、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商标多次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第45类寻人调查、社交陪伴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地使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评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全部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0月7日在第45类寻人调查、社交陪伴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5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8部分证据属于申请人单方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定,部分证据的形成时间不在复审期间内,部分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在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对“淘宝网 Taobao.com”、“淘宝”商标进行了使用和宣传,上述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性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至证据10仅能证明申请人在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而互联网电子商务服务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和证据12与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性。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南阿里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阳曙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805202号“淘伴”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421号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淘伴”是申请人“淘宝网”的伴生品牌,是淘宝网推出的客户端,用户通过“淘伴”可以查看所喜欢店铺的促销、上新,还可以领取淘金币。2、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合法利益并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的介绍材料及其获得的荣誉材料;
2、媒体对申请人及其移动商务平台“淘宝网”的报道材料;
3、申请人淘宝网站的操作页面信息截图材料;
4、淘宝网专项数据审计报告书、市场调研报告书及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名单材料;
5、申请人开展的宣传“淘宝网”的活动材料;
6、“淘宝”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
7、宣传“淘宝网”的报纸期刊、广告发布合同书及发票材料;
8、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上以“淘宝”为搜索关键词的搜索结果信息材料;
9、“淘伴”应用程序的介绍材料;
10、“淘伴”、“淘金币”在百度知道上的搜索结果信息材料;
1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介绍材料及其注册的商标信息材料;
12、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商标多次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第45类寻人调查、社交陪伴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地使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评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全部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0月7日在第45类寻人调查、社交陪伴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5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8部分证据属于申请人单方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定,部分证据的形成时间不在复审期间内,部分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在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对“淘宝网 Taobao.com”、“淘宝”商标进行了使用和宣传,上述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性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至证据10仅能证明申请人在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而互联网电子商务服务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和证据12与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性。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