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18599612号“沃德股市气象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49809号重审第0000000543号
2022-01-21 00:00:00.0
申请人:沃民高新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49809号《关于第18599612号“沃德股市气象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46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7)京行终55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判及被诉决定,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本案诉讼中,沃民科技公司提交了商标局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5242号《关于第7313009号第42类“沃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及2017年12月27日作出的第158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用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由于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在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予以撤销。由于该事实发生在本院诉讼中,并非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故本案受理费由沃民科技公司负担。
根据北京市高院生效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58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49809号《关于第18599612号“沃德股市气象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46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7)京行终55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判及被诉决定,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本案诉讼中,沃民科技公司提交了商标局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5242号《关于第7313009号第42类“沃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及2017年12月27日作出的第158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用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由于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在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予以撤销。由于该事实发生在本院诉讼中,并非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故本案受理费由沃民科技公司负担。
根据北京市高院生效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58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