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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053624号“長安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71586号
2025-06-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80053624 |
申请人:西安轻食优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53624号“長安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法律法规,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第77428319号、第76901113号、第763672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十一)尚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第74554101号、第719695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三)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第75550191号、第70389254号、第734895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九)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尚未生效。第569030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七、十三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第762614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長安涮”与第829846号、第77541597号、第77562979号、第169983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十二、十四)及引证商标三、十、十一均包含中文“长安”,仅在写法上存在一定差异,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十、十一最终审理结果及引证商标五、六、九驳回决定最终生效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上述商标的权属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53624号“長安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法律法规,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第77428319号、第76901113号、第763672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十一)尚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第74554101号、第719695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三)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第75550191号、第70389254号、第734895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九)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尚未生效。第569030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七、十三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第762614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長安涮”与第829846号、第77541597号、第77562979号、第169983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十二、十四)及引证商标三、十、十一均包含中文“长安”,仅在写法上存在一定差异,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十、十一最终审理结果及引证商标五、六、九驳回决定最终生效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上述商标的权属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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