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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31907号“麦乐食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393号
2024-12-22 00:00:00.0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栾玲
委托代理人:重庆品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栾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131907号“麦乐食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乐食速”指定使用于第43类“备办宴席;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22849799号“麦乐卡”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234447号“麦乐”、第38573511号“麦乐送”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备办宴席”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麦乐”,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31907号“麦乐食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栾玲
委托代理人:重庆品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栾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131907号“麦乐食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乐食速”指定使用于第43类“备办宴席;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22849799号“麦乐卡”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234447号“麦乐”、第38573511号“麦乐送”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备办宴席”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均含有“麦乐”,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31907号“麦乐食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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