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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247046号“美可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2643号
2025-06-04 00:00:00.0
申请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47046号“美可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2019号“美可卓”商标、第15705100号“美可卓”商标、第24607719号“美可卓”商标、第24607839号“美可卓”商标、第24611814号“美可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豆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蛋、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47046号“美可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2019号“美可卓”商标、第15705100号“美可卓”商标、第24607719号“美可卓”商标、第24607839号“美可卓”商标、第24611814号“美可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豆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蛋、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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