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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55162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12899号
2025-01-22 00:00:00.0
申请人:安徽易加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大唐盛世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516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25331号“大森 D及图”商标、第43589391号“DIENG 叮噔及图”商标、第74448131号“杰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但其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图形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大唐盛世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516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25331号“大森 D及图”商标、第43589391号“DIENG 叮噔及图”商标、第74448131号“杰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但其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图形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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