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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54704号“禾田牧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511号
2025-05-16 00:00:00.0
异议人: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州禾田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州禾田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5854704号“禾田牧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禾田牧丰”指定使用在第31类“饲料;未加工谷种;活动物;植物种子;酿酒麦芽”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76332437号“禾丰”商标申请日期为2024年1月11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禾田牧丰”申请日期2023年12月18日,故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31299号“禾丰”、第72913440号“禾丰牧业”、第3031307号“农大禾丰”、第72916403号“禾丰食品”、第13228113号“禾丰金保康”、第11779441号“禾丰奶黄金”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活家禽;活动物;饲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禾丰”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54704号“禾田牧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州禾田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州禾田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5854704号“禾田牧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禾田牧丰”指定使用在第31类“饲料;未加工谷种;活动物;植物种子;酿酒麦芽”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76332437号“禾丰”商标申请日期为2024年1月11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禾田牧丰”申请日期2023年12月18日,故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31299号“禾丰”、第72913440号“禾丰牧业”、第3031307号“农大禾丰”、第72916403号“禾丰食品”、第13228113号“禾丰金保康”、第11779441号“禾丰奶黄金”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活家禽;活动物;饲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禾丰”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54704号“禾田牧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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