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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32274号“道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121号
2024-12-12 00:00:00.0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个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个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32274号“道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道蚁”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电视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54143号“智能蚁”、第67173370号“蚁盾”、第67171801号“蚁校”、第30503543号“蚂蚁光年”、第16610039号“蚂蚁财富”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评估;商业调查”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的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且双方商标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32274号“道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个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个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32274号“道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道蚁”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电视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54143号“智能蚁”、第67173370号“蚁盾”、第67171801号“蚁校”、第30503543号“蚂蚁光年”、第16610039号“蚂蚁财富”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评估;商业调查”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的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且双方商标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32274号“道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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