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7332808号“美家买菜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1414号
2025-02-25 00:00:00.0
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美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8日对第37332808号“美家买菜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379758号“美团买菜”商标、第36996330号“美团菜篮子”商标、第25945290号“美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8228873号“美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过持续广泛使用和宣传推广,为公众所广泛知晓。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极易使消费者认为争议商标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并将造成诸多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档案;2、决定书;3、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4、获奖相关报道;5、美团点评官方介绍;6、市场活跃度统计信息;7、业绩报告、财务报告;8、国家图书馆、互联网检索信息;9、美团买菜官方网站;10、百度百科关于美团买菜词条释义;11、媒体报道;12、合同;13、审计报告;14、荣誉证书;15、裁定书;16、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已经在中国达到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达到驰名的程度。三、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四、被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实际使用图片;2、APP界面截图;3、微信小程序、公众号、微博、视频号信息;5、相关报道;6、引证商标撤销申请书等。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2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能源分配、安排旅行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或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配电、旅行预订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一至三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服务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能源分配、安排旅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运输、配电、旅行预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效力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了上述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美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8日对第37332808号“美家买菜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379758号“美团买菜”商标、第36996330号“美团菜篮子”商标、第25945290号“美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8228873号“美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过持续广泛使用和宣传推广,为公众所广泛知晓。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极易使消费者认为争议商标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并将造成诸多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档案;2、决定书;3、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4、获奖相关报道;5、美团点评官方介绍;6、市场活跃度统计信息;7、业绩报告、财务报告;8、国家图书馆、互联网检索信息;9、美团买菜官方网站;10、百度百科关于美团买菜词条释义;11、媒体报道;12、合同;13、审计报告;14、荣誉证书;15、裁定书;16、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已经在中国达到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达到驰名的程度。三、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四、被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实际使用图片;2、APP界面截图;3、微信小程序、公众号、微博、视频号信息;5、相关报道;6、引证商标撤销申请书等。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2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能源分配、安排旅行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或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配电、旅行预订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一至三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服务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能源分配、安排旅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运输、配电、旅行预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效力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了上述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