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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349269号“炫宇沟帮子”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52029号
2020-05-22 00:00:00.0
异议人: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满昌
异议人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满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3349269号“炫宇沟帮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炫宇沟帮子”指定使用于第29类“熏肉;香肠;家禽(非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7274号、第5463189号“沟帮子GOUBANGZI”商标,第7939378号“沟帮子”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死家禽;猪肉食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家禽(非活);香肠;熏肉;猪肉食品;肉;海带;腌制蔬菜;速冻方便菜肴;蛋”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显著部分“沟帮子”,并未形成新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349269号“炫宇沟帮子”商标在“家禽(非活);香肠;熏肉;猪肉食品;肉;海带;腌制蔬菜;速冻方便菜肴;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李满昌
异议人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满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3349269号“炫宇沟帮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炫宇沟帮子”指定使用于第29类“熏肉;香肠;家禽(非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7274号、第5463189号“沟帮子GOUBANGZI”商标,第7939378号“沟帮子”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死家禽;猪肉食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家禽(非活);香肠;熏肉;猪肉食品;肉;海带;腌制蔬菜;速冻方便菜肴;蛋”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显著部分“沟帮子”,并未形成新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349269号“炫宇沟帮子”商标在“家禽(非活);香肠;熏肉;猪肉食品;肉;海带;腌制蔬菜;速冻方便菜肴;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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