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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63004号“JP YOU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964号
2023-08-17 00:00:00.0
异议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映禾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映禾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3863004号“JP YOU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P YOU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显示数字用电子显示屏;手机屏幕”。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7659号、第62325014号、第20874587号“JOYOUNG”、第53673457号、第18684113号“九阳 JOYOUNG”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7类“豆浆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第11类“电炊具(电磁炉,开水煲,电压力煲)”商品上的“九阳”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63004号“JP YOU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映禾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映禾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3863004号“JP YOU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P YOU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显示数字用电子显示屏;手机屏幕”。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17659号、第62325014号、第20874587号“JOYOUNG”、第53673457号、第18684113号“九阳 JOYOUNG”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7类“豆浆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第11类“电炊具(电磁炉,开水煲,电压力煲)”商品上的“九阳”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63004号“JP YOU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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