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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66515A号“东方植物 ORIENTAL PLAN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7855号
2023-01-1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9266515A |
无引证商标 |
异议人:麦克芬森消费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仵义全
委托代理人:河北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克芬森消费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仵义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266515A号“东方植物 ORIENTAL PLAN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方植物 ORIENTAL PLANT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中药材;减肥茶”等商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通过对“东方植物学 ORIENTAL BOTANICALS”商标的在先使用使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此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66515A号“东方植物 ORIENTAL PLAN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仵义全
委托代理人:河北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克芬森消费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仵义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266515A号“东方植物 ORIENTAL PLAN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方植物 ORIENTAL PLANT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中药材;减肥茶”等商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通过对“东方植物学 ORIENTAL BOTANICALS”商标的在先使用使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此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66515A号“东方植物 ORIENTAL PLAN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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