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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51418号“金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07255号
2020-08-0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9751418 |
申请人:深圳市金盾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明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51418号“金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50301号“金盾盛世”商标、第4612066号“亚洲金盾”商标、第3001198号“金盾世家GOLDONCIAGA及图”商标、第1411067号“金盾贵族GOLDNOBLE”商标、第3464799号“金盾钻石KIN DON及图”商标、第3464760号“KIN DON HOLDEDOM及图”商标、第3464825号“金盾旗舰KIN DON及图”商标、第554883号“KINDON及图”商标、第3464779号“金盾盛世KIN DON及图”商标、第1390188号“金盾世家GOLDONCIAGA GDC及图”商标、第37731122号“jionodoun及图”商标、第3464842号“金盾太子KIN DON及图”商标、第37641718号“KIN DON及图”商标、第1565342号“澳帝金盾JIN D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已有共存的先例。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九、十、十二、十四相比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金盾”,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六、八、十一、十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衬衫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衬衫、裤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浙江明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51418号“金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50301号“金盾盛世”商标、第4612066号“亚洲金盾”商标、第3001198号“金盾世家GOLDONCIAGA及图”商标、第1411067号“金盾贵族GOLDNOBLE”商标、第3464799号“金盾钻石KIN DON及图”商标、第3464760号“KIN DON HOLDEDOM及图”商标、第3464825号“金盾旗舰KIN DON及图”商标、第554883号“KINDON及图”商标、第3464779号“金盾盛世KIN DON及图”商标、第1390188号“金盾世家GOLDONCIAGA GDC及图”商标、第37731122号“jionodoun及图”商标、第3464842号“金盾太子KIN DON及图”商标、第37641718号“KIN DON及图”商标、第1565342号“澳帝金盾JIN D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已有共存的先例。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九、十、十二、十四相比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金盾”,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六、八、十一、十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衬衫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衬衫、裤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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